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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运物品

1. 鲜肉、水果(如榴莲)、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;
2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产、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药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、生漆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”中的化工产品;
3. 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膏状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;
4. 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砖块、沙石、带气火机等;
5.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;妨碍公共卫生的,如尸骨(包括已焚化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的兽皮;
6.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7. 烟、酒、糖、红木;
8. 任何药品、名贵药材;
9. 触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,如:仿冒、伪造名牌商标的,有奥运标志的(出口货物能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);
10. 涉及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的出口货物,如:出口货物唛头上标有产地,但原产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货物;
11. 出口货物需出口“许可证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车、风扇等仅允许零配件出口;
12. 出口货物应征出口关税的(如:铜条、铜片、铝条、铝片等仅允许单票两公斤以下);
13. LED(发光二极管镜片)、IC(集成电路)、二极管、三极管、线路板、电路板、钻头、机械设备及零件、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机、手表、摄像机、医疗设备、电动工具、化工产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单票3公斤以下且国内生产可收寄);
14.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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